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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通过两种缴税方式缴纳,一种是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另一种则是按照实际租金收入的5%征收。特别是第二种征收方式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
税务官员告诉记者,假如市民出租门面房月租7000元,应按5%缴纳营业税350元,按12%缴纳房产税840元,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7元,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具体公式为:(租赁收入-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1-20%)×10%=(7000-350-840)×80%×10%=464.24元。总共月应纳税额约为1661.24元(营业税350元+房产税840元+印花税7元+个人所得税464.24元),综合税率约为24%。
现在,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即月租金在5000元以下的不缴营业税),从而将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房屋租赁税率(综合房产税、印花税)降到5.6%。其中月租800元以下免个税。就是说,如果出租房月租正好为800元,那只需缴纳44.8元。房东对房屋进行修缮的费用也可减除,但每月最多扣除800元。
记者从南京地税了解到,目前地税部门正在进一步调研出租房计税标准问题,媒体所述的5%征收率暂未实施。对于故意低报租金收入逃避缴税的出租人,《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4版《民生通道》)
(编辑 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