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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新规定
关键字:深圳租房 房屋租赁 二手楼买卖
摘 要:深圳租房新规定

合同不登记将重罚
    根据新《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而且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也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该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20%的罚款,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

    租房三日内须办暂住证
    承租人必须于入住3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件。承租人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如果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于当天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未如实填写信息或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不呈报租住信息要处罚
    新《规定》也详细列举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有举报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根据新《规定》,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1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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