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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北京市东方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 50 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负责人: 负责人:
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依本协议内容,乙方为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日租用乙方车辆:
收费如下:
行驶如下:
以上费用不含过路费、过桥费及停车费、此项费用另外计收(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用车期间限制使用 100 公里 、 8 小时;如超里程或时间按实际发生加收费用,标准为 100 元 / 超小时, 10 元 / 超公里。
二、甲方责任:
•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和细节;
•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
• 在协议签订后,车辆安排如有取消或变动,须提前一天告知乙方;
三、乙方责任:
•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 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路程、以及发生垫付的相关费;
• 必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内无异味,备箱无杂物,车内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 驾驶员须保持仪表整洁,服务周到,语言礼貌;
• 驾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接听和接打电话;
• 无故不得更换车辆及驾驶员;
• 协议签订时,须将车号及驾驶员移动电话告知甲方。
四、付款方式:协议签定后甲方须预付 元作为预付款;结束后 日内甲方一次付清其余全部费用,乙方提供相应的营业发票。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