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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其中的有些规定我们还不太清楚,希望得到解答。
1、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没有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予以明确的界定,那么,对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应该如何认定?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那么,在县里发布广告是否也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
3、关于印刷品广告中的非广告信息应如何进行认定?
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而实际中如果经销商较多,一一列上则影响美观,是否可以只标明主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
东商:
现就你所提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认定和登记机关
根据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管司《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8]第43号)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格把关,从严登记。
二、关于印刷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三、关于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内容的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2条“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6条及第12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制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办法》第25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