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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代理业存在问题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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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税务代理业存在问题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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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税务代理法规建尚不健全
  我国税务代理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此外,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代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出台较晚,法律级次不高,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另外,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缺乏质量监控,影响了税务代理的发展。

2.税务机关的过分介入,导致税务代理机构的畸形发展

    税务代理机构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受征税方所制,也不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纳税事务、协调征纳双方关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特定的历史背景,即从1994年开始,税务代理一直是由各级税务部门主办,作为“第二税务所”,经常是多收钱少服务或者收钱不服务,直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税务代理要与税务机关脱钩,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受利益关系的驱动,税务机关仍然经常利用行政职权过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注册税务师依法承办业务,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

3.代理人员业务素质能力低下
    税务代理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代理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代理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代理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代理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内相关行业比较也有较大差距;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代理难以适应代理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4.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直接导致税务代理业务质量低下,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小

公认的代理业务范围可归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理,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咨询。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对代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注册税务师不仅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而我国现有的代理人员普遍达不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我国现有代理业务大多局限于第一方面,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市场的拓展。

5.税收环境使纳税人缺乏寻求税务代理服务的动机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如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把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也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甚至出现企业所得税附征现象,即按销售收入和当地规定的附征率计算附征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使税务代理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缺乏。在税务处罚上,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代理的动力。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税务代理的思考
  发展税务代理行业,一要考虑税务代理生存和发展的大环境,二要考虑税务代理的执业状况,以此推动税务代理的发展。

1.健全税务代理的法律体系,为税务代理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税务代理业发达的国家,都建立有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税务代理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税务代理对法制环境要求很高。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代理业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尽量颁布更具法律效力的《税务代理法》,以从法律上确定税收代理机构的法人地位,明确税收代理机构的性质、宗旨、职责、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和违法惩处等,使我国税务代理业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另外还要在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税收代理有表述,以更加明确税务代理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和法律地位。

2.加强内部管理,引进高素质人才,扩大业务范围,提供高质量服务

税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拓展业务内容,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此外,还可给予税务代理业一定的鼓励措施,如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的查帐鉴证权;对企业申请减税免税、申请退税、申请延期纳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规定应提供由税务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鉴证书;对委托代理的个人申报,税务机关优先给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优先退税。
3.继续推进我国税制结构,扩大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

我国目前是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在商品劳务税中多以比率税率为主,税额容易确定,而且商品劳务税多为间接税,税赋可以转嫁,纳税人对所纳税款关注程度不高,因此对税务代理的需求不大;而在所得税中税额不容易确定,且为直接税,税赋不可转嫁,并且所得税纳税人规模大于商品劳务税,同时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占主要地位,因为其主要作用是要调节收入,为体现公平,所得税税率设计很复杂,也就是说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制结构下,对税务代理的需求较大。但从我国目前主体税种的收入结构分析,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仍远远高与所得税。如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30866亿元,所得税完成7605亿元,比重为24.64%,而商品劳务税共完成16564亿元,比重为53.66%。因此要促进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需求就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其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将主体税由间接税向直接税倾斜,逐步完善所得税制,扩大税务代理业的需求。

4.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格依法治税
  积极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模式。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强化查帐征收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强税务稽查,从征收和稽查两个环节激发社会对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一方面,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代理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推行申报制度,某些纳税人才会出于自身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的考虑,以及为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寻找税务中介服务,税务代理才能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执法严格、处罚得力,是促进税务代理发展的外部条件。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一般都是征管方法较科学、征管手段较先进、处罚力度较大。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偷逃漏税行为普遍实行重罚。因此,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而聘请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5.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代理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代理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  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代理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6.加强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和代理意识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什么要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要进行税务代理宣传,使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充分认识税务代理的性质、职责和作用,增强代理意识。

当前税务代理的发展面临良好的机遇,新税制结构已初步建立,抓住机遇,建立以纳税主体自愿委托为动力,以代理机构依法服务为载体,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依托,以税务机关法律监督为保证的税务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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