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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自2月1日运行,从根本上解决了长久以来税源管理难的问题,极大地方便了税收征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笔者感到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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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不办登记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和个人没有发生应税义务,不办登记是符合现实状况的。国家在税款征收方面已规定了销售额不达起征点就免征的优惠政策,但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证则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户管理,容易造成源泉管理上的漏洞。
随着经济的发展,从事农村承包经营的人越来越多,农业企业是否应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值得商榷?本人认为农业企业应持土地承包合同和乡、村两级证明办理税务登记,发生销售的按规定领取并开具普通发票,其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种植的品种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应实行临时税务登记制度,取消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一是国家还没有制定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二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也不够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笔者认为应该增加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持外地身份证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凭身份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办理税务登记,这样,一是加强税务部门的横向沟通;二是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可以有效的防止非正常户的发生和产生新欠税,还能从体制上提高社会诚信度。
三、企业应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证号。
推行纳税终身制,增加法人的纳税人意识,企业产生欠税一般都和法人代表有着密切的联系,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识别号,有助于提高法人的纳税意识,如在澳大利亚每个人必须有一个纳税登记号,没有纳税登记号很难找到工作。
将身份证分为居民身份证和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的效力高于居民身份证的效力。法人身份证就是公安和税务部门进行配合,把税务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合起来,设立法人身份证,凭国、地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在居民身证中增加企业名称和纳税信誉等级。将属人和属地结合起来,便于税收管理,尊重持有法人身份证的人,国家在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应取消注销登记,将企业纳税人状态设为开业或非开业状态;个体户设为停业或开业状态。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由相关机构出具证明到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涉税事宜,将企业状态改为非开业状态,不许领取发票等。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明(注销手续)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没有明确有证户和无证户的权益界限,不利于鼓励合法经营。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有证户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提供营业执照,一是怕麻烦,二是由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惧怕税务机关处罚。而有证户和无证户在税收权益上没有明确的界限,诸如:没有明确临时户不能领发票、开设帐户、不享受起征点的优惠等,不然,就是对合法经营户的侵犯,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五、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力度不够,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选诚信纳税人和清理非正常户活动,将企业等级情况编印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免税发放给纳税人,一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度,二是鞭挞违章纳税人。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取消取其在所有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资格的权利,直至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接受处罚转为正常户为止。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规定其不得从事纳税担保,其出具的证明无效。对非正常户进行发包的,其所欠税款应从承包方支付的租金中扣缴。
六、应简化办证所需的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应该分为必报资料和备查资料。
纳税人只要提供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和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税务机关就可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单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标准计量部门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合同、章程、协议书等,就不可以领取发票等,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不能领取发票,不能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核定征收税款,有利于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提供相关证明,如:生命的有医院住院证明、盖房的有批准部门的建筑许可证、找到工作的有新单位的工作证明等,防止虚假的停业。要区分季节性停业和临时性停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说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应按规定给予处罚,属于偷税行为。
八、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关于税法宣传的条款。
征管法明确了工商地税信息传递制度,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流,纳税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规定了处罚标准,而对管理者没有明确的要求,在对纳税人处罚的同时,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逾期三个月办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税务人员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除外,但在限期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