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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一、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办理事项:开业和变更税务登记
三、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提供下述1、4、5三项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验资报告;
2、银行帐号证明;
3、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经营场所证明(包括房产权证或租房协议);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企业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
7、其他有关资料;
四、承诺时限:即日
五、收费标准:开业税务登记正、副本工本费40元/证(变更登记20元/证);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本费;
六、受理地点:全县私营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关(不包括原梅林、桥头胡)、黄坛、双峰、一市、越溪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办证中心受理(26号窗口);其他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由当地主管税务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