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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等4名的哥今年3月突然被公司宣布解除承包合同,公司方面给出的说法是他们1年内违章超过5次,违反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4名的哥认为这一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夏先生等4名的哥诉称:他们分别在2004年6月与深圳市某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5年,公司向每人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8万元(其中包括押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深圳市某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这些车
事发后,夏先生等4名的哥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某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8万元及利息,并退还当月承包租金及承包合同到期前的预期收入损失16万元。今年5月,罗湖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先生等4名的哥因交通违章违约在先,公司返还夏先生等4名的哥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夏先生等4名的哥则赔偿公司一个月的经营损失14680元。
4名的哥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下午,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4名的哥及代理律师认为,公司认定的哥违约的依据是公司单方面发布的所谓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些“通知”是公司单方面的管理规定,不能作为判断的哥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依据。即使依据双方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的附件所列的管理规定,“每人”一年违章5次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每车”一年违章5次。车辆一年内违章总数虽然超过5次,但其中包括有副班司机的违章,就他们个人而言均未超过一年5次。
目前,此案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