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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尴尬,公正向何方
关键字:深圳律师 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摘 要:深圳律师刘尧被河源市东源县某村村民“慕名邀请”,到当地代理村民与水电公司的土地纠纷案件,但因在两次交涉中出现“群情激愤”而造成对方部分财产损失

深圳律师刘尧被河源市东源县某村村民“慕名邀请”,到当地代理村民与水电公司的土地纠纷案件,但因在两次交涉中出现“群情激愤”而造成对方部分财产损失,被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南方都市报7月29日报道)


从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字面内容,笔者又一次发现了那些情绪化的语词,那些明 <
BR>显偏离客观立场的形容:被告人刘尧律师等打着维权的“幌子”,先后两次“纠集”村民数十人,“窜到”蓝×水电站船闸施工现场阻扰施工……好一个“窜”字了得!这是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最庄重文书,其格式的规范性,用词所必须的法律性与准确性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放眼望去,诸如“幌子”、“纠集”、“窜到”、“肆意”之类带有明显偏倚色彩的口语化用词遍布司法文书之上。从中我们很难想象,作为公正裁判所倚靠的审判机关要让个案的司法公正“窜”到什么地方?!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审理的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其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无误:遣词用句要严谨,不生歧义;用词要保持客观中立,尽量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更不能用带有攻击性的词语。但从媒体转引的东源县法院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法官在判决书写作过程中所透露出的,无疑是一种带有明显偏向性的态度和立场。结合本案所涉之利益攸关方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无法不让人怀疑其公正性。


本案在当地能否得到公正而客观的审理?为他人维权不成,自己反倒先行陷入囹圄,律师的遭遇我们从判决书的一个“窜”字中似乎可以略窥一二。更不要说作为一审判决认定刘尧构成犯罪核心证据,那份由当地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所存在的形式和实体瑕疵:不仅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机构及鉴定签字人有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而且该鉴定书缺乏“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和“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这两个程序要件。而对于为身陷囹圄的律师同行进行辩护的律师以及他们的疑问,有先前那一个“窜”字垫底,我们其实完全可以想象当地法院的态度。


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之下谈论具体个案,我们已经不得不慢慢习惯那种“案件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思考路径,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悲怆?!一个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有多大的可能把自己也搭进去?过去,这样的可能或许只局限于刑事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个案让我们不得不将范围延展到民事领域、延展到一切与地方利益(抑或权力)发生冲突的弱势维权诉讼中。


最近关于律师的新闻似乎一件比一件窝心:刚刚过去的几天,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民告官”,科尔沁区政府居然可以想出把辖区内所有律师全部聘为法律顾问的“妙招”,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有评论说得好:买断律师,买不断法律!买断本地律师,还有外地律师可以进行异地法律援助。但今天河源的个案,及时而又无情地给我们这种盲目的乐观情绪浇一头冷水: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地的律师可以被包养,外地的律师同样可以被收拾掉——只需稍稍动用手中的权力工具,任何事情都不费吹灰之力……


个案公正的实现,又一次不可避免地进入“恳请贵院领导亲自过问此事”的尴尬阶段,但在尽可能稳妥地实现个案正义之余,我们还需要再一次拷问司法独立这一几近永恒至死的主题。因为没有人不明白:只有制度的真正变革,个案不公才有可能成为绝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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