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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香烟无保质期
关键字:律师 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摘 要:律师状告香烟无保质期

广东省首起“香烟无使用日期”诉讼案在深圳开庭——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律师以“香烟没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状告湖南长沙卷烟厂、云南昆明卷烟厂和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一案昨天开庭,罗湖区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消费者:不标使用期是“三无”产品

原告肖律师在法庭上
称,今年1月31日,他在万佳超市翠竹店购买了一条白沙烟和一条云烟,吸食过程中发现这些香烟包装上根本没有中文标明的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身为律师的肖文全认为这是“三无”产品,生产厂家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万佳超市作为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肖文全提起诉讼,将白沙烟的厂家长沙卷烟厂、云烟的厂家昆明卷烟厂以及华润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两厂家被告标明厂址等项目,并赔偿他交通费60元及诉讼费用,由华润万佳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烟厂:烟盒不标保质期是国际惯例

昨日,长沙卷烟厂和华润万佳超市公司派员出庭和肖律师对簿公堂,云南卷烟厂只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在质证中,华润超市不认可肖律师所提交的云烟和白沙烟外包装是自己超市所售出,发票只能证明肖到超市买过香烟,而长沙卷烟厂认可白沙烟包装,但是认为香烟并非一般消费品,作为烟草制品,其外包装细分为箱、条、盒三种,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厂家已经在每箱香烟的包装箱上标明了生产日期、厂址、厂名,在条、盒包装上标明了主图案及注册标记、企业名称、焦油量以及“吸烟有害健康”警句等。根据国际惯例及《烟草专卖法》国家标准,并没有要求厂家在烟盒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当庭驳回起诉

另外,被告长沙卷烟厂认为,在烟盒上加标生产日期、厂址等属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即便要加,也应当是政府行政部门制订规章制度予以普遍约束。目前,我国尚无此类规章。

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肖请求法院责令卷烟厂在烟盒上加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法庭予以驳回,其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用,也由于上述原因不能被法庭支持。

全国共有三例类似官司

庭审之后,记者采访了肖律师,他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任何境内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自觉遵守。他作为消费者,是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公众知道香烟盒上没有保质期,但同样也知道香烟放久了会发霉。他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将来香烟上一定会加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记者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到,此类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只在南京和安徽出现过两例,肖的诉讼在我省是首例,但结局和其他两例官司一样,都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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