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强,这是困扰中西部省区律师队伍的难题。近年来,广西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从教育、党建、文化打造、制度建设四个方面着手,全力以赴提升律师整体素质。广西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健认为,针对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广西将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自律机制、监督惩戒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
广西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健,提升律师整体素质首先要做到执业观为核心,不断加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全体律师中强化职业使命意识和行为规则意识,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执业责任。以专业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培训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律师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律师新业务领域的培训,积极组织和搭建律师行业内业务交流的平台。加强WTO规则、国际惯例和外语的培训,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提高广西律师从事国际法律业务的水平,为我区律师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参与国际律师业务合作与竞争创造条件。
第二,党建为龙头,增强律师组织观念。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是律师队伍坚持正确方向的政治保障,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领导的组织保障。加强律师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调动工作,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律师队伍中的影响,增强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做好律师行业中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一名党员律师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党员律师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政治优势,树立优秀党员的正面典型,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文化建设、行风建设为纽带,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行风建设。大力倡导律师文化建设,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正常关系,形成我区律师良好的行业风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律师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通过推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完善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建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管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自律”“监管”双管齐下,制度创新成为素质提升新动力。加强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依法执业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改革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增强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能力和意识;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律师协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完善律师执业行为标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执业的监管机制,健全律师投诉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罚、执行等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投诉案件的查处。
广西司法厅打造“全能型”律师队伍 随着广西经济发展势头进一步加快,对律师队伍要求也越来越高。广西司法厅将努力引导律师为广西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打造“全能型”律师队伍。
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政法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继续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搭建律师法律服务平台,畅通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渠道,组织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积极推动律师为个体私营企业等民营经济的发展服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律师为涉外经济贸易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提高律师在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引导、推动律师为金融、证券、房地产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组织、引导律师为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广西司法厅努力推动树立律师行业形象 2006年,广西司法厅将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思路,大力宣传我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人李健表示,司法厅将大力宣传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宣传律师在广泛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的作用,宣传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宣传律师在维护弱势群体中发挥的作用;同时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律师、支持律师工作,从而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司法厅还将大力提高律师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学习型和服务型律师管理部门。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建设,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加强全体律管干部的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律管干部的管理水平,及时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创建学习型管理队伍,更好地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广西司法厅确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近日,广西司法厅公布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程序和工作纪律,对于规范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具体执业规范。
规定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规定中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程序如下:
1、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先由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进行登记、介绍,再由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2、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并及时交由信访部门存档;
3、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5、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
6、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
7、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
广西司法厅强调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纪律要求:作风严谨,清正廉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佩戴工作证,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律师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支持、参与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委托代理诉讼请求的,应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法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