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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11月1日起下列移民条例将生效:
1 有关学生监护人签证:容许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依赖子女与主申请人一并提出申请,同时要求主申请人在申情表上申报全部家人名单。
2 有关学生签证英语要求:容许部分境内学生在延签时有较弹性的英语要求。
3 有关取消学生签证:以往,学生如果根据第20条要求向移民部报到,除非能够向移民官证明事实上并没有违反学生
11月1日起学生可以在根据第20条向移民部报到时亦利用“无可避免的特殊环境”来答辩。
4 有关最后家庭成员定义:在新的定义下,申请人必须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的新西兰公民留在海外唯一近亲,即兄弟姐妹及子女,也包括继兄弟姐妹及继子女。已婚者其配偶亦须是家庭最后一成员。移民部不再接受申请人有三位以下的近亲在其它国家但长时期失却联系的最后家庭成员的定义。
5 有关新西兰公民配偶的临居签证:持461类别新西兰公民配偶临居签证的人士,将可以在境内申请各类雇主提名的永居签证。
6 有关担保人负责被担保者医疗费用义务:无论是商业签证担保人,或是专业人员培训担保人,又或是特别学生签证担保人,均须负责签证持有人在澳的医疗费用,但只限于在公立医院接受时治疗的医疗费用。
7 有关技术移民申请人:以往,所有偏远地区技术移民申请人均自动地被承认为雇主提名的申请人;现时所有技术移民申请人(不限于偏远地区)均有同等待遇。
8 有关457签证的不同类别:以往,457类别临时商务签证按不同的职业再分类(例如商务、公开演讲者、家庭关系者及海外工作人员等等);现时按具体情况分别可以申请456、457或是旅游等签证,以简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