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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经济纠纷案件
关键字:经济纠纷案件
摘 要:民事与经济纠纷案件

(一)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宁波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可以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可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一是由于特殊原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理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以后,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不出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除外。

(三)诉讼程序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应有书面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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