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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去年2月28日,福州仓山好日子欢购超市(下称欢购超市)关门了,部分供货商通过鼓楼法院,上个月底向超市方讨回了被拖欠的货款。同在这起案件中,一部分将超市起诉至仓山法院的供货商近日却获悉,经法院审查,该案牵涉到经济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其案件受理费被法院退回。
宁德的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名某品牌化妆品供货商。他告诉记者,2005年2月28日,供货商们得知,欢购超市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了(本报曾做报道)。当天,欢购超市所属的福州好日子超
2005年9月28日,一部分没讨回货款的供货商,根据好日子公司所在地,将好日子公司告上鼓楼法院。不久,鼓楼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好日子公司将拖欠的货款及利息退还给供货商,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供货商已收回被欠货款。
而李先生等其他3位供货商,将好日子公司告上欢购超市所在地的仓山法院。2005年7月13日,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并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供货商。
为何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被告,两个法院的审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供货商代理人谢律师认为,供货商只是和好日子公司发生合同关系,与欢购超市关门是两码事。根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两个案件应该分开审理,不应根据第十二条,移交公安部门。
福建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荣文副教授认为,如果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那么民事程序应该暂停,正常情况法院应该做出裁定,等到公安部门查明后,继续民事程序,而不能退回供货商的诉权。仓山法院把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供货商,表明该案已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