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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曾经用过蓝天这一名字,但是省公安厅在调查后并没有确认她当年登记的曾用名有效,为此邹女士将省公安厅告上法庭。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交了股金不是股东
邹女士老家在漯河市郾城县。1998年12月10日,她在某公司任职时,曾两次以蓝天这个名字向该公司交纳22万元股金款(有收据)。然而,2003年,邹女士在查阅公司工商档案时意外发现公司居然没有将自己登记为股东。
于是,邹女士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股金款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股款,但是没有判决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于是,邹女士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该公司又提出邹女士曾用名不是蓝天,企图否定她的主体资格。
随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向省公安厅发出《司法协助函》,请求对邹女士的曾用名进行调查。省公安厅责成邹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漯河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曾用名没有得到确认
经过调查,邹女士在小学时,曾用名蓝天。她的档案上也显示,邹女士的曾用名蓝天从1993年就正式向公安部门进行了别名申报登记。
邹女士说,早在1996年公安部门使用微机管理人口信息时,她的别名自然过渡转为曾用名存入微机系统。令人费解的是,二审调查期间她突然接到郑州市中级法院转来的省公安厅对她曾用名问题的复函。该复函称邹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给邹女士“追加的蓝天曾用名和出具的曾用名为蓝天的户籍证明无效”。
邹女士认为,她的曾用名是原始申报登记,并对省公安厅的复函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省公安厅的复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分歧严重
法庭上,邹女士的代理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邹女士上学时小名为蓝天,在2003年郾城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上,邹女士的曾用名一栏也填有蓝天。
省公安厅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批复”:曾用名是指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中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他说:“原告没有用蓝天这个名字申报登记过,自然不能认定为曾用名,那份户籍本上追加来的曾用名也是错误的。”
邹女士的代理人说,对于公民曾用名,公安部1995年之前的定义为“使用过的名字”,1995年至2005年间是“正式使用过的名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套用2005年的批复来处理1993年的问题,所以,省公安厅的复函是错误的,应该依法撤销!”
对此,省公安厅代理人说,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只是对法律的理解,所以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