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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方面,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有的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概括起来,主要有:出口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饲料企业免税、废旧物资回收先征后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以及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等优惠政策。其中,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从1996年开始,国家是逐年下文明确的,在此不作介绍,有关这方面免税的政策和操作办法,企业可以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下面就上述除农业生产资料以外的免税项目,分别介绍如下:
一、 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一)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 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1)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1、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