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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临时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遵循欧盟制定的相关法规框架,1994年6月1日生效的同年第44号法律首次在西班牙对临时劳务公司的业务活动作出了规定。所谓临时劳务公司是指那些向用户单位提供劳动者以满足其临时需要的公司。在上述法律颁布后,1995年有关劳动风险防范的第31号法律于当年的11月8日出台,就用户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对原有的1994年第44号法律作出了修改。
对《临时劳务企业法》的改革是在1999年7月16日以当年第29号法律的形式作出
普遍规则
2.1、无歧视待遇
西班牙《劳动者规章》全面禁止在聘用或工作中的对性别、婚姻状况、年龄、种族、社会等级、宗教、政治信仰或对使用不同的西班牙官方语言的歧视。根据2000年1月11号颁布的第四号法令以及修改后的2000年第8号及2003年第十四号《组织法》中有关外国人在西班牙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及其与西班牙社会相融合的规定,此项保护的范围已扩展到不具备西班牙或其它欧盟成员国国籍的外国人。
如果应聘者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也同样不得因其身体或智力上的残疾而歧视对待。
2002年9月23日欧盟议会2002年第七十三号决议于2003年颁布,修改了76/207/EEC号决议,目的是为了实施公平就业以及在工作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这部法律定义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虐待和性虐待。所有这些都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们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此陈述还鼓励实施各自的法律避免在工作场所发生歧视。
2002年7月5日的第三十三号以及2003年12月30日的第六十二号法令规定了男女工资平等,并修改了第二十八条工人法,因为这条法律此前只提到了平等的工资待遇,并包含了产生对某些团体有利的津贴的可能性。
2.2、最低年龄
16岁以下人员不得就业。对18岁以下人员也有一些保护性措施,如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间工作,不得安排某些禁忌从事的工作以及危险或有害身体健康的活动。
2.3合同形式
通常合同是以口头或者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例如,兼职和临时工作的合同,以及超过四个星期的培训合同)。
如果这个要求不能被满足,合同就会被视为长期的或是全职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不是。
3.合同
3.1 合同的种类
根据雇佣关系的期限,雇佣合同的时间可以不确定或者只是在一个特殊的时间段内。一般说来,合同期限是不确定的,它们的不公正使得工人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力。
因此,临时合同通常意义上是受环境制约的,也就是说,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必须有情况证明这样的雇佣关系存在。如果不能被法律证明,那就会被认为是永久的合同。
以下是合同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
特殊期限的合同应与培训合同区分开来.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包括为了某个特殊的计划或者服务而订立的合同,由于生产超负荷或者订货而订立的临时合同,以及替代合同使得工人有权力回到工作岗位。这些合同应书面订立并记录临时性质的原因。否则合同将会被制订成不确定期限,除非临时性被证明。
如果雇佣合同超过一年以上,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或者是根据集体劳工法提前通知。
最典型的临时合同有以下几种:
---“特定工程或服务合同”:顾名思义,这类合同用于完成某项临时的,没有明确期限的劳务或服务。此类合同的终止将为雇员带来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雇员的服务期确定的,每服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8天工资的赔偿金。
---“试生产情况而定的偶然性合同”:这类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任何12个月的期限内的6个月。上文中所规定的12个月的参考期限可根据行业集体协议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18个月,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期限的四分之三,在任何情况下,此类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经过双方协商,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延长,但总有效期不能超过上文中所提及的最长期限。此类合同的终止将为雇员带来相当于每服务一年可获得8天工资的赔偿金。
---“替班合同”:公司职工临时离职并保留返回原有工作岗位的权利的这段时间就是替班合同的期限。
---“实习合同”:这类合同的签订对象是结束专业学习不超过4年的大学毕业生、已获得学位的人员“拥有中级或高级职称或者同等证书的人员。试用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2年。
---“培训合同”:这类合同取代了以前的学徒合同,适用对象是16至21岁,没有取得实习合同所要求的专业证书的人员。这类合同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经集体协商,合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
3.1.1无固定限期雇用
2001年第12号法律的第一项附加规定对促进就业合同进行了规范,并对可以签署此类合同的群体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1、属于下列群体的失业人员:
- 16岁(合16岁)至30岁(合30岁)的青年;
- 受聘在女性就业比例较低的行业或职业领域提供服务的失业妇女;
- 45岁以上的人员;
- 作为求职者在就业办公室登记了至少6个月时间的失业人员;
- 残疾人。
2、在无固定期限的新的促进就业合同签署之日,根据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或临时合同(包括培训合同在内)在同一家企业受聘的劳动者。
当出于客观原因终止此类合同时,而且合同的终止被判定为无理解聘时,解聘方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服务期,按每年支付33天工资计算,不足1年的月份按比例分摊,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此类赔偿的上限为24个月的工资额。
2004年新的升职方案已经出台。西班牙政府还根据就业规划,通过给予聘用特定群体的企业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折扣的形式促进无固定期限的就业。这里所说的折扣指的是在企业缴纳雇员的社会保险费时,对企业的出资率给予一定百分比的降低。
3.1.2非全时制合同
合同可以是全职或者兼职的。继2001年第12号法律出台后,非全时制合同被定义为经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了低于“具有可比性的全时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以日、周、月或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长的合同。新的法定工作时间的下限为法律或适用工会代表于资方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全时制工作时间的25%,上限为85%,取代了原来的77%的比率。如果员工可以达到要求,则可以向社会保险提供养老金,除非考虑到此人的年龄,尽管不应少于5年。
3.1.3试用期
如果主要的集体协议对试用期作出了限定,那么对新雇员的试用期也应参照这些限定,并达成书面协定。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试用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如果试用对象是有技术职称的人员。
---2个月,如果试用对象是其它各种人员。
在员工少于25人的公司中,无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培训生合同也有特殊的考察时间。特殊的雇佣关系(家政工人。高级经理人员,等等)有各自的最长期限
3.3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限度以集体协议或个人劳务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正常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为每年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最长工作时间),而且如果支付加班费,则每年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0小时。
---可以用补休的形式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补偿,休假应安排在加班后的4个月内。如果在集体协议和个人合同中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数量,那么这个数量不得低于正常工时的报酬。
---以补休为补偿形式的加班时间不受每年80小时上限的限制。
---每周强制性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半(通常是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全天,或者星期天全天和星期一上午)。18岁以下的劳动者有权每周享有两个不中断的休息日。
---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市政府正式确定的节假日每年不得超过14天。政府可以将星期当中的节假日移至下周一。
---每年强制性的休假为30个自然日。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结婚(婚假15天)、哺乳。子女出生、搬家、重病、住院或第二级以内(含第二级)亲属去世等,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休假。
——2003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的欧盟2003年第八十八号法令已被通过。这项法令规定了新的工作时间的保障法规,尤其是轮班和夜班(这项法令将于2004年8月2日起实施)。所有的条款与工人的工作总则相一致。
——这项法令规定了员工向有关政府报告夜班情况的义务,这是新的规定。
3.4 工资及薪金
18岁以上人员的2002年法定最低工作年薪为6447欧元(包括12个月的月薪及额外的2个月的月薪)。
然而,不同职业等级的最低薪金一般经过协商后由集体协议规定。
薪金支付的单位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每年应至少额外支付2个月的月薪:一次在圣诞节支付,另一次的支付日期由集体协商规定(通常在夏季休假前)。这样,每年的年薪通常可以分14次支付,但是也可以在集体协议中规定薪金分12个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