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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研究,控制行业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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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是加快对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吸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条款、费率和经营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科学的承保方案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凡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并作为企业备案登记的前提。
该制度的实施,预计将对我国财产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类似于宁波这样的航运业发达、国际货代企业密集的沿海地区。
  2008年7月15日,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预计将于年内实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凡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并作为企业备案登记的前提。该制度的实施,预计将对我国财产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类似于宁波这样的航运业发达、国际货代企业密集的沿海地区。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为承保原因而造成货物损坏及产生的额外费用,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被广泛运用,被称为货代企业的“护身符”,但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此次商务部修订的实施细则内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出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首次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强制性

  以往的国际货代管理实施细则,未对国际货代企业投保责任险做出明确要求,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出台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也只是提倡和鼓励国际货代企业投保责任险,而非强制性。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都要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 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且要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不低于20万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还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假如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的,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二)将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备案登记制度结合起来

  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国内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或已投保责任险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细则生效日起90日内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细则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及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还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三)实行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该项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将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二、制度实施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预计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一) 积极影响

  一是能够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向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或提单责任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国际货运代理法人企业约10100家,分支机构近3000家,假如这些企业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投保责任险,国内保险机构预计将承担至少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限额,保费总规模保守估计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仅宁波地区就将新增保费1000万元。

  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代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方兴未艾,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和国际惯例真正接轨,很多国际货代企业依然处于“裸奔”状态,只顾埋头做业务,很少考虑从事货代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存在风险,或是心存侥幸,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愿意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涉及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等多个环节,所以这种保障不仅惠及货代企业自身,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的稳定和秩序。

  三是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辅助社会管理及调节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逐年攀升,国际货运代理业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经营者成分较为复杂,竞争激烈。同时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需要很多资产投入,具有活动性和隐蔽性交易特点,一些尚不具备开业条件及管理能力的经营者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次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企业登记备案制有效结合,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国际货代行业进入门槛,挤压那些不具备条件的货代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市场投机性风险,将国际货代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实现对货代企业的风险进行调节,通过费率杠杆促使货代企业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 值得关注的问题

  1、国内财产保险机构普遍缺乏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责任风险状况缺乏基本经验数据,对货代企业的营业额、事故率等数据掌握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公司制定恰当的责任条款和费率。其次是以往虽有个别国内公司推出过涵盖国际货运代理部分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但由于承保量少,保险费率过高,客户很难接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贴近市场。三是大多数保险机构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业务比较陌生,没有为即将实施的国际货代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2、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代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控制经营风险。

  3、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集体投保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便于管理,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到一个较为优惠和统一的保险费率,避免保险恶性竞争。缺点是假如推行一个标准、无差别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准备,迎接制度实施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是加快对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吸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条款、费率和经营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科学的承保方案,例如通过设立合理的自负免赔额及免赔率,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提高风险管控自觉性。

  二是主动加强与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及各地分会的沟通协商,通过货代协会了解掌握国际货代企业的经营状况、范围、程序以及行业平均事故率等基本数据,为制定保险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应重点就差异化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等事项进行协调,实现不同风险的货代企业对应不同费率,切实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是加强对公司展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展业人员对国际货运责任保险各个风险环节的识别和判断能力,提高对货代企业的服务水平。

  (二)开展行业合作,共同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监管部门及国际货代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遏制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保险行业协会与国际货代协会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约束各自成员的经营行为,积极解决国际货运代理则责任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研究,控制行业承保风险

  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行业加强研究国际货代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比如国际货代企业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还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越权代理或者无权代理行为,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安排货运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等问题,细化承保方案,控制行业承保风险。

  (四)主动宣传,提高国际货代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开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少数从业人员产生抵触情绪。所以保险行业应收集、整理和提供一些国内外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的实务案例,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研讨活动,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咨询,不断提高其风险意识,使他们从内心真正接受这项制度,确保制度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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