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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关键字:航空货运代理 深港货运 航空货运 国际货运 公路货运
摘 要: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         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送交货物的空运业务,应及时订舱、承办收货、制单、报检、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存在的货物数量、质量正负微差数值为:                                                 。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或航空保险的,由于承运人及其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为灭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20元。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          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或因此增加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代发电报通知承运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正式书面委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价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的,按         标准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四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采取拖欠或暂扣运费的手段。

第十七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日期: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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