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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英文名称:SH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
(二)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发展动态,提供会员制订发展规划参考;
(三) 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提供给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四) 加强会员之间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合,发展横向联系,协助政府部门协调发展对外经贸运输的步调和做法;
(五) 开展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提高本协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加强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六) 交流推广发展业务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七) 举办专题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行业道德;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 制订行业行为准则和具体行业规范,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十) 接受对会员的投诉,转请有关会员做出答复和改进;
(十一) 办理广东省经贸委和深圳市贸发局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二) 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行业准则和规范的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十三)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的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企业,承认并且愿意执行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深圳市注册的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公司、分公司
或办事处;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按照协会提供的入会须知说明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三) 由届任的会长审核通过;
(四) 按照本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交纳会费;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协会在下次开会时向会员通告新增会员单位名单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协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和文字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审议和批准年度预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单位由会长提名, 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单位才有资格提名为理事单位:
1、 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公司;
2、 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预备相当业务规模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界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单位提名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必须是担任常务理事工作超过3个月以上的单位,才有资格被提名为副会长单位;
(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并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交通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单位;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解 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3 日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