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4日,成都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以下简称“五大局”),以“通告”方式对成都机场高速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下达“逐客令”,将此路段内的所有广告均界定为违法广告,限令各广告公司在1月15日以前将其自行拆除。由此,成都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整治战役”拉开了帷幕。而这一举措在成都的广告业界引发了“强烈的地震”,成都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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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字没商量 2004年1月2日,成都主流媒体之一的《成都商报》在其经济新闻版的头条刊发了一篇文章《机场路户外广告收到急拆令》。报道称,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4年1月15日前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紧接着的1月4日,五大局联合在《成都商报》发布了《关于清理和规范机场高速路沿线两侧户外广告及其他设置的通告》。该《通告》将机场高速路沿线两旁的所有户外广告均认定为违法广告。《通告》指出,所有这些违法广告,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于2004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组织武侯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双流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与此同时,五大局还公布了他们认定的76个违法广告的“黑名单”。在这份“黑名单”中,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的经营者——16家广告公司迅速作出了极为强烈的反应。他们表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机场高速路两旁的违法广告进行整治;但这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不是违法广告,希望能够依法得到保护。
为什么这16家广告公司认为他们所经营的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不是违法广告、不应该拆除呢?其原因还得追溯到1996年。
商机暗藏着危机 据记者调查,1996年起,单立柱户外广告就开始在这一带的公路沿线发展,当时通往机场的道路还是普通的柏油路。最先由哪家广告公司发现了这一商机,并在这里设置了单立柱户外广告,现已无法确证,但当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其程序并不复杂。
那时,公路沿线土地的产权单位有社、村、镇,也有交通局。若某家广告公司看上了公路沿线的某一地段,首先得与土地的产权单位接洽;其次到成都市交通局路政管理处办理“挖掘、占(利)用公路”审批手续,并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然后再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去申请广告的设置,工商部门则到广告公司所申请的地段现场勘验确认后,广告公司才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并按协议缴纳租金。以上手续完备以后,广告公司才可以在指定地段竖起单立柱。单立柱竣工以后,广告公司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经工商局审批后,方可发布。在发布广告后,成都市交通局的路政部门还要收取3万余元的管理费。
在1996年,有四家广告公司按照此程序在公路沿线竖起了4根单立柱广告牌。在这四家广告公司的带动下,此公路沿线的单立柱广告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当时在此路段发展单立柱广告是一个很好的商机,但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也潜伏着危机。
根据核算,广告公司要竖起一根单立柱,其成本约为20万左右,要3年才能收回投资。因此,广告公司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一般为10年以上,甚至长期。而工商部门对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的审批政策是一年一次。广告公司的业主们认为,广告内容的发布一年审批一次是可以理解的,但对设置也要每年审批的做法不切合实际,根本没有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其理由是,单立柱的投资巨大,要3年才可以收回成本。如果第一年审批了设置,第二年又不审批,那么对广告公司来说,就意味着血本无归。其次,广告公司已经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了10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在这10年内,如果工商部门无正当理由对设置不审批,那么土地所有权单位不会考虑你有什么理由的,因为你的柱子竖在那里,就得给租金。再者,各广告公司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工商局本来就有备案,他们在制定这一政策时,是应该清楚这一实际情况的。
“暂缓”之后的尴尬
2001年10月,成都市区至机场的高速公路全线贯通。机场高速路的贯通,对于成都许多广告公司来说,又是一个商机的来临。高速公路沿线的单立柱广告大多是在高速公路贯通后的2001年发展起来的。
高速公路的贯通,使部分土地所有权单位发生了变化。由交通局运政部门统一收取土地租金和管理费,其标准为每根柱子每年6.5万元。由于各公司单立柱广告牌所处的位置不同,还有少部分广告公司除了缴纳规定的这6.5万元外,每年还得继续向村、社缴纳2万至3万元。
经核实,从1996年至2001年,有16家广告公司在机场高速路两旁树起了单立柱户外广告牌58根,而且每年均按程序向工商部门申报广告的设置和发布。
2001年下半年,成都市成立了市容环境管理局。从2002年开始,成都市人民政府把户外广告的审批权进行了划分,由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商局继续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
市容环境管理局成立后,机场高速路两旁的单立柱户外广告并没有得到有序的发展,而是使一些矛盾日益凸现。
2002年,这16家广告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对审批权的划分,首先向市容环境管理局提出了广告设置的申请,市容环境管理局的回答是“暂缓审批,等待规划”,由于设置的审批“暂缓”,所以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审批广告的发布。
此“暂缓”的说法令16家广告公司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许多柱子竖起还不到一年的时间,不用说赚钱,就连成本也才收回了1/3,大多数公司要在2004年才能完全收回投资。于是,这些广告公司继续向市容环境管理局提出设置申请,得到的回答依然是“暂缓”。为了收回投资,广告公司“铤而走险”,继续与客户签订合同、发布广告;交通局的路政部门也按照以往的标准继续收取土地租金和管理费。
对于这种收费管理模式,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市容环境管理局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这种“似管非管”的状态下,许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单立柱户外广告在机场高速公路两旁拔地而起。在高峰期,曾经达到90多根,高速公路沿线的单立柱户外广告陷入了非常混乱的局面。
两年等来“强拆令” 2002年,由于成都市交通局下属的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高速公司”)要求,这16家广告公司中的多数与其签订了合同。此合同为《关于在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使用高立柱广告牌的合同》。合同约定,机场高速公司保证16家广告公司的长期使用权,由于非机场高速公司的原因或者拆迁广告牌时,机场高速公司应按照广告牌建设成本的1.5倍和当年经营损失对这16家广告公司进行赔偿。对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合同》依然规定每根柱子每年为6.5万元。在《合同》上,成都市交通局机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同样签有印章。对于这58份合同,作为当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并未提出质疑。
尽管与机场高速公司和交通局的路政执法大队签订了合同,16家广告公司依然不断与市容环境管理局交涉,但直到2003年6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的96号令《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以后,这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的命运才有了一定的名目。96号令对户外广告进行总体规划,对机场高速路两旁的广告是这样规划的:以单侧平均800米一个点位的密度设置单立柱广告。
96号令发布以后,凡是在公路两旁设置了广告牌的各家广告公司均向市容环境管理局提出了设置申请。市容环境管理局经过审查,只对上述16家广告公司的58根柱子进行了登记,并收集了他们的相关资料,让他们继续“等待统一规划”。对于2002年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直接认定属非法广告,不予登记,限令其拆除(其实并未拆除)。
直到今日,令这16家广告公司不解的是,他们通过两年的等待,等来的居然是一纸没有任何理由和说法的强制“拆除令”。
16家广告公司的“保卫战” 面对政府五大局的强制“拆除令”,这16家广告公司自发地走到了一起,通过合法的程序与相关部门交涉。他们的努力得到了成都市有关部门的回应。
1月13日下午2点30分,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组织五大局与16家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在此交流会上,张学爱称,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机场高速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为“零规划”。有广告公司问,2003年6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的96号令已经明确了机场高速公路两侧每隔800米竖立一根广告柱,怎么又成了“零规划”呢?张学爱回答,政府的规划是可以改变的。而16家广告公司也阐述了他们的理由。最后,张学爱说,他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市委、市政府。据悉,1月14日上午,成都市人民政府再次组织五大局召开了紧急会议,但会议的内容记者不得而知。
1月18日,五大局联合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这个新闻发布会上,“拆除令”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决定对这16家广告公司的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牌拆除的日期由原先的2004年1月15日前延迟到2004年3月1日前,其他违法广告则必须马上拆除。
“零规划”背后的迷雾
成都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两旁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究竟是因为“零规划”,还是另有隐情?记者获知,存在多种说法。
1月14日,记者带着许多疑问,两次来到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该局副局长徐锐见到记者,首先声明拒绝接受采访;并表示在不录音、不记录的情况下私下交流倒是可以的。徐锐的观点非常鲜明,16家广告公司的58根单立柱户外广告在2002年、2003年的设置和发布未经批准,所以就是违法广告。记者问他,从2002年开始,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单位的市容环境管理局,对机场高速公路两旁的单立柱广告为什么不作出明确的答复,即“设置还是不设置”。徐锐回答,那时要等待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记者又问,这58根单立柱广告既然是违法广告,为什么要等到两年后的今天才拆除?徐锐则反问记者,两年前拆除和两年后的今天拆除不一样吗?
就为什么要拆除机场高速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徐锐表示,并不是为了“封杀”户外广告,而是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使其规范化,成都最先整治的就是机场高速公路两旁的单立柱广告牌。徐锐还透露,对机场高速路两旁的广告牌拆除以后,将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对于机场高速两旁的广告牌问题,究竟是张学爱所言“零规划”,还是徐锐所言“有偿出让”,记者无法下定论。
但已经有人对这一黄金地段感兴趣,倒是不争的事实。据2003年12月23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李嘉诚的特使、TOM集团CEO兼执行董事王莛秘访成都的传媒产业时,“对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沿途路牌广告表示出强烈兴趣”。一些广告公司面临倒闭在采访中,成都当地广告业界的多位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强拆令”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成都广告产业形成“毁灭性”的打击。
这种说法的依据是,成都发达的传媒业导致了广告业残酷的竞争,各大报社和电视台“占山为王”,相继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广告公司;而发展户外广告则成为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其他大多数广告公司的惟一出路。因此,户外广告以迅猛之势在成都的各个角落都得到了“发展”,机场高速路两旁的户外广告更是不少广告公司赖以生存的依靠。但是,成都市有关部门于2002年将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发布审批权人为地分开,而市容环境管理局“暂缓”审批对设置的申请,致使机场高速路两旁的户外广告陷入一种混乱的局面。一位经济学者指出,正是因为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才造成了这种现状。
这些人士坦言,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于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应该无条件地拆除,甚至给予其他方面的处罚;而对于合法的广告,或者是因为政府的原因造成“不怎么合法”的广告,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及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记者了解到,16家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在2004年以后才到期。“强拆令”下达后,有些客户已经与广告公司提出了交涉,让他们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要赔偿损失。还有些客户认为,既然政府已经认定你们发布的是违法广告,还欠的广告费就不予支付。甚至有些客户认为,我们花钱到成都做广告,还被上了报纸的“黑名单”,因而欲向广告公司提出赔偿名誉损失。而且,由于许多广告公司都要在2004年才能收回投资,而此次强制拆除意味着没有任何补偿,一些公司将因此而倒闭。
总之,“强拆令”实施以后,这16家广告公司都有可能卷入错综复杂的连环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