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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首批聘任企业注册官共计280名,全部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一级注册官1名,二级注册官9名,三级注册官21名,四级注册官44名,五级注册官74名,六级注册官131名。以上280名企业注册官都参加了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工商局组织的系统培训和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公务员的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工商局颁发《上海市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务员在上岗前,还要参加竞聘上岗,受聘的企业注册官由上海市工商局颁发《企业注册官聘书》后,才能从事企业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注册岗位依法行使注册核准权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企业注册官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句话20个字,“考聘结合、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权责统一、能上能下”。
考聘结合。企业注册官首先必须通过职位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考试分为甲类、乙类,通过甲类职位资格考试的,取得一、二、三、四级企业注册官的任职资格,通过乙类职位资格考试的,取得五、六、七级注册官任职资格。其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务员,通过“公布职位→资格审查→提名推荐→岗位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评→任前公示→人员聘任”等环节,用竞聘上岗的方式选任企业注册官。严格的考聘程序既确保企业注册官职业化队伍建设的高素质要求,又体现专业化队伍管理的特点。
分级管理。企业注册官共分七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注册官至七级注册官。企业注册官的分级与现行的行政领导职级体系基本对应,即一级注册官对应于副局级,二级注册官对应于正处级,三级注册官对应于副处级,四级注册官对应于正科级,五级注册官对应于副科级,六级注册官对应于科员,七级注册官对应于办事员。上级注册官在业务上可以指导下级注册官。
责任到人。每一级企业注册官都有明确的事权划分,对于简易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六级以上的企业注册官可以一人行使受理、核准权,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相衔接。对简易登记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即应当由一名企业注册官受理,并由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注册官作出核准决定。同时规定,上级企业注册官具有下级企业注册官的核准权限,企业注册官对于其核准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处理。
权责统一。既要确保企业注册官充分行使权力,又要加强对企业注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首先通过授予企业注册官署名权,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注册官的行政责任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注册官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其次,我们始终坚持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建立集体讨论制、回避制、执法检查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能上能下。企业注册官不实行终身制,对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企业注册官将被降级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由其他具备企业注册官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替换上岗。同时,对各级企业注册官要进行再培训和再考试,帮助其实现知识更新,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考试中没有通过的企业注册官也将失去任职资格。另外,试点方案也充分考虑了工商系统内部人员交流、进出合理的内容。
企业注册官制度改变了过去“窗口办事人员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核准”三级审批模式,从制度创新的高度,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再造。同时,它又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实行企业注册官制度将给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带来深刻的变革。首先,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其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可以改变由于工作人员水平不一、理解不同而造成的政策口径差异,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随意性。其次,企业登记注册从原来的层层审批、职责不清转变为由企业注册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改变了过去多头审批,“大家负责、大家又都不负责”的现象。企业注册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注册官要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进一步明确工作的责任,并辅之以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使行政许可行为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三,对企业注册官的考核将从定性考核转变为定量考核。由于对企业注册官的权力和责任有清晰的界定,因此能随时对企业注册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定量考核,有效地克服现有的公务员工作考核制度存在的缺陷。第四,企业注册官制度将彻底打破任职终身制。企业注册官不仅要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而且在具体实践中能上能下,并要接受培训和考核,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注册官将被降级,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注册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增强了企业注册官制度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