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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进行2005年度工商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检企业应于2006年3月1日起凭营
愿意选择网上年检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申报,具体办法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gs.gov.cn)网上年检公告及须知。
二、企业申报年检时,须提交年检报告书、2005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年检材料。
三、外省市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年检时,还应提交其隶属企业2005年度已参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起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令字【2005】第197号)精神,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结合2005年度年检,对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换照,换照不收取费用。
五、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