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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深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5月份开始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涉及房地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
1.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2.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此次调整,主要是通过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1000元上调至5000元),降低营业税税率(由原3%降到1.5%),降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降低为0.1%和0.44%两档)以及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为以下两档:
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据了解,目前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大部分集中在2500元至5000元这个幅度范围。调整前,该部分纳税人税负是租金收入的8.22%,调整后,将降到4.1%,税收负担下降达50%;特别是相比于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个人出租房屋税负(北京5%、南京5%、广州按起征点不同分别为4%和8%),我市税负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