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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2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3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4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5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