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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通过中介租房遭遇假房东,损失1万余元。市一中院判定,中介公司除了返还中介费外,没有其他责任。
去年4月,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他要求该公司为其提供一处租房信息,事成之后以一个月房租为酬。很快,王先生与该公司提供的“房主”牛某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半年的房租9000元、中介费1400元、押金1500元。入住没几天,王先生就被真房东赶走。原来,牛某是假房东,其房产证是伪造的,中介公司的租房信息是从网上找来的。
王先生将中介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依照法律,中介公司依约定提供租房信息,并促成了合同的订立。作为居间人,他们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也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害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时,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