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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房产新政对稳定房价的作用,显然已得到体现。但突如其来的房产新政,也给买卖双方带来交易障碍,同时也致使买卖纠纷大量增加。本期本版特解读目前二手房市场比较常见的几类纠纷,以便读者能从中得到启发,做好纠纷的防范。
卖家让买家承担营业税
2005年5月10日,市区古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管先生一套位于家景花园的房产,该房产面积为164.66平方米,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52.8万元。目前,
合同未更名要求退房
赵先生于2004年11月初转让了一套期房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价格是房开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加15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2月一起去办理权益转让及更名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向赵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60余万元。后由于种种原因,李某未能同他一起去办理权益转让及更名手续,一直拖到现在,但是包括房开在内的三方都清楚该笔交易是真实的。
2005年3月1日,温州市政府出台限制期房转让的政策。因此,现在他们无法办理权益转让及更名手续,因此房开登记的买方仍然是赵先生的名字。最近由于《国八条》的出台,房价出现了下跌,而房开又催促交纳第二笔房款了。因此他催促李某交纳房款,但李某以没有办理更名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退房,并要求赵先生返还房款。而赵先生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为由,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
最后,由于双方协调不成,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扣押款成了遗弃款
2005年3月初,市区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叶女士位于江滨路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产面积为170多平方米。
双方谈妥了成交价格后,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买方在房产过户后,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卖方。为了以后遗留问题的解决,陈先生扣押了叶女士3万元房款,等房产过户手续完全完成时,再将余下的房款支付给叶女士。
房产转让到了上述程序,如根据常规,基本上就没有事情了。但突如其来的房产新政,给余下的程序造成了障碍。根据新政要求,陈先生和叶女士所成交的该套房产,将要被征收全额的营业税,同时其买方还要缴纳3%的契税。
此时,房产新政的出台对买家显然不利。陈先生提出6万多元的营业税,由叶女士缴纳,除了扣押的3万元,叶女士还需另外支付3万元给他,否则就要求退房。而叶女士觉得大部分转让程序都已完成,其后来的风险应由买家来承担,并要求陈先生马上支付余下的房款。最后,也由于双方协调不成,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房产纠纷之分析
除了上述目前比较常见的纠纷外,另外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致使业主要承担营业税等,也都是在新政下出来的新纠纷。
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没有预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该税种的发生,因此《国八条》出台后,卖方纷纷要求买方部分或者全部承担营业税,并没有法律依据。第一,很明显,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售房人,这种国家对卖方所得利益所征收的税收,和买方没有关系;第二,如果当时双方约定一切税收等费用由买方承担,这里的“一切”也只能限定在签约时的所能预料的税种,如果营业税不在当时的预料之中,也不应当由买方承担。
当然,纠纷发生了,最好的渠道就是协商解决。海螺置业二手房部负责人王珍楠认为,在买卖双方利益尽可能少损失的情况下,最好双方都退一步,通过协商解决。因为在房产新政推出之后,一般都有一个过渡期,这些纠纷其实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由于这种房产新政推出,有不可预见性,所以规避这种风险也很难做到,但最主要的是,尽可能将买卖合同签得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