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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二手房延缓办产证构成违约
关键字:房产纠纷
摘 要:全额付清了房款,入住二手房的王成直到19个月之后,才拿到了产权证。

全额付清了房款,入住二手房的王成直到19个月之后,才拿到了产权证。对此忿忿不平的他,以售房者陆仪未能在90天内办妥过户手续,起诉法院追究陆仪超期违约责任。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陆仪向王成支付违约赔偿金2.5万元。

在2002年12月21日,王成与陆仪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陆仪名下在西康路某号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68万余元。双方约定视钱款、房屋交割时为合同履行完毕,若有违约,则按每天
万分之五赔偿对方。之后,王成持合同向银行申请转按揭贷款38万元,同月30日,双方会同银行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次年1月17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却通知王成,该房屋被上海某法院查封,不予办理权利过户手续。直至2004年10月19日,王成才获得房屋权利过户。

购买二手房的王成未料到,已进入住的房屋,办证却是这样的麻烦,当初欢欢喜喜买房,到头来却为产证弄的疲惫不堪。去年12月27日,王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陆仪承担延缓1年多才过户的违约金17.34万元。他说陆仪因涉及其他案件,该房屋被他人申请诉讼保全,造成自己入住房屋迟迟不能办交易过户。期间,该房屋涉及了多起诉讼,如他本人起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登记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而陆仪的贷款银行也状告陆仪贷款尚拖欠38.4万余元及利息、罚金,陆仪采取不应诉的态度,王成却以第三人又参加了诉讼,要求确认与陆仪的买卖合同有效,愿意代陆仪承担对银行的还本付息义务。如此,才获得了法院确认他与陆仪的二手房买卖成立,王成代陆仪支付银行贷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共计39.8万余元(利息算至2003年9月10日)。之后,银行也同意转按揭,陆仪的借款由王成来偿付。

法庭上陆仪则说,与王成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交易未受任何限制,更没有隐瞒任何不利于房屋交易的情况,认为房产交易合同早在2002年1月就履行完毕,未能过户的责任不在自己。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发生导致过户不能,王成就有权退房,现在王成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就无权主张违约金。即使法院认定自己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也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法院认为,王成与陆仪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的钱款、房屋交割时为合同履行完毕,但房屋买卖中权利的交付属于房屋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在权利未转移前,买卖合同不能视为履行完毕。因双方并未约定房屋权利转,应在何时交付完毕。法院认定陆仪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权利转移给买房人王成,但自从王成占有该房屋1年多才取得房屋权利,时间明显过长,遂认为陆仪存在违约事实,作为该违约金应由法院酌情而定,遂一审判决由陆仪支付王成违约赔偿金2.5万元。

法官点评:

这起涉及延缓办理房产权证案件,属于二手房买卖中的一种新情况。正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那样,房产权利未转移前,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视为履行完毕。付款、交房和房产权利的转移,应该说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全部过程。从房产过户习惯看,尽管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多少时间合适,但要拖至一年多才办完,时间明显过长。

而购房者王成提出主张,依据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按90天计算合理期限,由于该商品房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个人所有权房屋买卖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反过来,陆仪也说到合同约定当权利不能转移时,则可解除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不能转移约定,应理解为权利根本无法转移。涉及此案该房屋仅仅被作了诉讼保全,房屋权利转移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只要保全一旦解除,房屋权利转移是仍然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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