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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起纠纷 一波三折犹未了
关键字:深圳房产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火爆升温,买卖房地产纠纷也与日俱增。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火爆升温,买卖房地产纠纷也与日俱增。本期刊登的这起房地产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性,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亦耐人寻味,案情发展和审理结果也是一波三折引人注目。今刊登以飨读者,欢迎法学界人士对此发表意见,以期此种讨论能促动涉房地产案件法律实务及其理论的发展。

  1995年7月,某影视中心在北京Y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所许诺的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拟用借来的编号为TDD/USD/9408044号200万美元的外国银行即期汇票预购该公司
别墅房产。Y公司负责人对该汇票复印件进行确认后,于1995年9月27日双方在公司签订了四份《北京外销商品房契约》及A、B、C附件。该合同约定:影视中心购买Y公司花园别墅四座,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1,824,753美元,Y公司于1995年12月31日将标的房产交付。合同签订后,影视中心即将上述汇票原件交付给Y公司。为了表述这张汇票的真实性和预防交付后可能发生的意外,Y公司在购房契约签订当日又主动与影视中心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当乙方(影视中心)把银行本票交给甲方(Y公司)后,如出现伪造等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1995年10月20日,Y公司负责人通知影视中心方到京城大厦律师楼公证和去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处办理预售登记,并由影视中心方交付了房屋契约、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从200万美元中冲抵)。

  然而,Y公司在其所建房产于1995年底竣工后,却没有交付标的房产,并将该预购的房屋出租给美国商人,赚取每年约50万元的租金。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影视中心于1997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Y公司,请求立即交付房产、返还出租租金、赔偿损失,或返还购买本金及利息、赔偿损失。Y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汇票”的复印件及Y公司的托收行中国信托银行加州分行发给Y公司托收事务的代办人“倪名涛”的《托收付款结果通知书》,以证明此汇票有假。但影视中心认为Y公司证据存在瑕疵。最后北京市二中院于1999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影视中心与Y公司的协议有效,Y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影视中心,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Y公司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北京高院依据自己委托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印尼票据情况的函》,采信了Y公司关于影视中心所付汇票是假的证据,于1999年6月9日下达裁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影视制作中心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缺乏根据,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在重审中,同样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所出具的函件,采信Y公司“承兑银行以该汇票系伪造为由拒绝承兑,并将该汇票扣留”的证据,即认定影视中心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在先”,于1999年12月14日判决终止双方所签购房契约、补充协议及附件,驳回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

  影视中心在收到北京二中院1999年12月14日的判决后,立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了上诉,然而,在历经一年时间、早已超过二审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北京市高院仍未做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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