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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
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
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
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
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
(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