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行业信息 | 跳蚤市场 | 免费资源 | 企业名录 | 网站建设 | 联系我们 |
9月1日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管理
保监会监管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区分保险公司中的“优等生”和“差生”,“优等生”可望得到进一步青睐,“差生”则面临退市风险。
据了解,我国还未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先例。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问题,你会买它们的保险吗”昨日,深圳某寿险公司的营运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反问记者。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理论上讲可能出现到期的保单得不到支付,
令业内大为震动的是,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首次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划分为三类,并对偿付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挥起限制股东分红、限制开立分支机构等“九根大棒”,严加监管。该《规定》9月1日起正式生效。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业内影响巨大。如果严格执行,很可能有的保险公司就会关门退市或被迫重组。
背 景
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昨日,深圳某寿险公司的营运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规定》的出台背景。今年1至5月,全国寿险突飞猛进,同比增长60%,深圳同比增长高达66.5%。其中增长最快的是银保产品。银保产品多为投连、万能、分红等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产品,买这些产品的人更看重收益。而此类产品的收益又与资本市场的起伏密切相关。比如投连险,目前单位价格均大幅下滑,跌幅最大的已达45%。如果客户大面积要求退保,就会逼迫保险公司抛售股票,保险公司的抛售,则会引发股票价格进一步下挫,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加上银保产品手续费较高,保险公司偿付风险明显增大。即便是在银行发售的保险产品,也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客户投诉、理赔扯皮就在所难免。因此,在今年三四月份,保监会就曾对偿付风险做过提示。
在产险方面,手续费过高,违规低价销售一直是行业顽疾。有些保险公司偿付风险已暴露。据记者了解,近日深圳保监局已就银行、邮政等保险产品,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情况抬头等发出警示,要求各保险公司注意风险。种种迹象表明,受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影响,保险行业的偿付风险正在积蓄。
在近日召开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称,今年一季度,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占比为87%。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则直截了当告诉媒体记者,目前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业内人士认为,这正是保监会进一步细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大背景。
影 响
“差生”退出 市场才健康
吴定富的话音刚落,近日已有9家保险公司开始增资。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肯定对保险行业有很大影响。过去大家一直在叫喊保险行业应该有市场退出机制,一个完整的、健康的市场经济制度,既应有准入制度也应有退出制度。《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可以区分“优等生”和“差生”,这是“差生”退出市场的前奏。保险等金融类公司虽然不能像彩电行业那样想进就进,要退就退,但是逐渐建立谨慎的退出制度应是大趋势。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有的今年达标,未必明年达标。在财产险业内有一句俗话是“三打二胜”,是指三年经营,往往有两年盈利一年亏损。而对于一家新开张的寿险公司而言,在最初的5至8家亏损很正常。因此,偿付能力不足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均需进一步细化。
一位寿险公司的资深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加上保监会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措施,相信对财产险公司会有立竿见影的监管效果。未来保险行业出现一两家公司被迫重组,不会令人称奇。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严格执行新的监管政策,将会对违规操作的保险公司有很大震慑力。不计血本打价格战的顽疾肯定会得到抑制,投保人也会很快感受到市场的变化。
支 招
投保人应关注偿付力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将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将很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已是各方共识。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表示,投保人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均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买了一张保单后,就束之高阁等待到期赔付的态度并不可取。
另一方面,记者发现不少人对国内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心存疑虑。我们常听说的观点是,“保费一交就是二三十年,谁知到时这家保险公司还在不在?”这种疑问的潜台词就是在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深圳资深保险律师栾永明昨日就此问题向记者解释说,《保险法》第87条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监会同意可以破产”。这说明保险公司不是资不抵债了,自行申请破产就可破产,还需经保监会同意。对寿险公司而言,《保险法》第88条规定,即便是依法破产的寿险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等于给所有人寿险保单加了道防护网,使投保人的利益有了法律保障。寿险客户的风险在于,一旦上述情况发生,投保人是否能够得到足额支付,法律并未明确。
就财产险公司而言,因为大多保单为一年期短期保单,《保险法》并未明确要求其在破产前需将其业务转移。因此,假如你买了一家公司的车险,如果是明年10月到期,而在此前这家保险公司依法宣布破产,理论上讲你则只能等待破产清偿。
据了解,我国还未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先例。仅出现过一家财产险公司被托管,一家寿险公司被重组案例。
社会调查
偿付能力需要公开吗?
市民力挺信息公开 业内人士多持保留意见
【本报讯】记者注意到,近日保监会网站首页正进行着“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网上调查。设问有两个:其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应该公开;其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是你选择保险公司产品的首要考虑内容?这一调查已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记者就此调查采访了多位市民和业内人士。对偿付能力概念了解的市民,均表示应该公开,并表示这是选择保险公司的首选条件。但业内人士则多有保留意见。某寿险公司资深人士表示,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信息公开,很可能造成部分公司业务迅速萎缩。保险原理就是大数法则,无论哪个险种,达不到一定规模就很难维持。这会加重公司的经营困难。再者,现行监管制度已很严,保险公司高管的资格及能力认定均在保监会掌控之下,对保险公司的震慑作用已经很大。他认为此项调查仅是保监会的摸底行为,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诸于众的可能性不太大。
栾永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应该公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是投保人基本的知情权。保险很专业,一般投保人在保险知识及相关信息获取上是弱者。保监会有义务将一些关键信息公开,以提示风险。但他表示,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本月偿付能力达不到要求,未必下个月也如此。保监会在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时段把握上,应注意科学性。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心监管内容。我国2000年开始,已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核心内容。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未看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年报已可获得相关信息。但他也认为,更多地披露保险公司的信息,让保险公司更透明应是大势所趋。
相关报道
保监会督促保费监管
【本报讯】为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切实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近日保监会特意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同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8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通知同时要求各公司今年对应收保费的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并于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保监会。
相关报道
手续费高销售误导抬头
市保监局发文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
【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寿险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良性竞争,促进银邮代理业务稳健发展,近日市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加强对银保手续费、业务发展费用、激励费用等业务费用的管理,依法如实列支,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杜绝变相支付其他利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全面清理现有银保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宣传小手册、宣传海报等),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刷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通知还要求,全面清查并上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完善银保产品投保风险提示,建立银保产品回访制度。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非理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销售误导行为有所抬头。
最新政策
偿付能力不足限制高管薪酬
保监会日前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偿付能力不足限制高管薪酬
【本报讯】从今年9月1日开始,保险公司偿付债务能力不足,保监会将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发布商业广告,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开分支机构。这是从保监会传出的最新重大监管新政信息。据了解,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进行监管。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规定》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规定》要求保监会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应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
9家保险公司忙增资
在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自揭家丑”披露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后,近日保监会一连公布了9家保险公司的详细增资情况,包括5家财险公司和4家寿险公司。据公告显示,9家保险公司分别为:
都邦财险 华泰财险 中银保险 大众保险 永安财险
中航三星 信诚人寿 中美大都会 海尔纽约人寿
注:都邦财险、中银保险注册资本金都达到了20亿元,信诚人寿和永安财险则分别达到了18.2亿和16.632亿。